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1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志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國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