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48號

原告 黃雅芳

被告 王竣柏

訴訟代理人 陳玠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竣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原繳納之裁判費9,140元,尚應補繳36,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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