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3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黄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
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美滋
法官陳協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