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金泉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視同上訴人 林琮淯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洪花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林約成 住台中市○○區○○里○○○街○○○號
林清雄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林秋燕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列上訴人因遷墓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