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侯 昱安

法定代理人  侯宗佑
被 上訴人  張景涵
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
       游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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