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侯 昱安
兼
法定代理人 侯宗佑
被 上訴人 張景涵
法定代理人 張哲源
游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