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基鴻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 告 春秋武廟
法定代理人 鄭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