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上訴人即原告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