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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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政育
翁全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保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8萬3,2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5萬8,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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