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6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申普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燈堂 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 律師
吳志勇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來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桂英 被上訴人大榮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卿震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宋君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