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馨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提起上訴,關於詐欺取財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五部分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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