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魏宏文
被告 宋昀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