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940號上訴人 鍾煥箴鍾煥葴 上列上訴人鍾煥箴即鍾煥葴與被上訴人 陳怡如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91,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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