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顏韻華 相對人 劉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相對人前手 劉幸立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定日期為132年8月5日,以擔保相對人劉美娜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劉美娜 於102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2年8月12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前揭債務自103年4月後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2,241,51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相對人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約定如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聲請人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3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付該信用卡消費款,尚欠本金18,449元。另抵押之不動產已於102年11月14日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美娜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8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劉幸立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於同年8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新豐││386-26│建│00│00│97.00│全部││├──┼───┼────┼────┼────┼────────┼─┼──┼──┼──────┼─────────┼──────┤│002│彰化縣│田尾鄉│新豐││386-4│建│00│01│46.00│6000分之76││└──┴───┴────┴────┴────┴────────┴─┴──┴──┴──────┴─────────┴──────┘┌─────────────────────────────────────────────────────────────┐│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8│彰化縣田尾鄉中│彰化縣田尾鄉新│三層鋼筋混凝土│1層,43.94;2層,57.00│屋頂突出物│全部│││││正路三段206巷2│豐段386-26地號│造住商用│;3層,57.00;騎樓,14│,7.04││││││1號│││.25;合計,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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