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祭祀公業 徐始祖 嘗法定代理人 徐選順 被告 徐文貴
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調整租金屬不定期限之租賃,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期間。查原告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租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7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承租人│地號│承租面積│申報地價│調整內容│調整後租金│原本租金│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徐文貴│322│329.62│384│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10,126元│││││├───────────┼─────┼─────┼───────────┼─────┤3,237元│83,250元││││323-8│10.56│1,360│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1,436元│││├──┼───┼───────────┼─────┼─────┼───────────┼─────┼─────┼──────┤│2│張文政│322│10.54│384│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324元│││││├───────────┼─────┼─────┼───────────┼─────┤520元│114,520元││││323-8│85.65│1,360│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11,648元│││├──┴───┴───────────┴─────┴─────┴───────────┴─────┴─────┴──────┤│計算式:土地承租面積申報地價調整內容=調整後租金;(調整後租金-原本租金)10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7,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