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178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秉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賴秉科發本票裁定,惟因聲請人未提供本票原本,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該裁定於103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