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940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 鍾煥箴鍾煥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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