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長薏 (原名 朱瀚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件:
一、聲請人103年度1月至9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二、聲請人曾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請提供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還款證明文件並說明繳款情形為何,若為毀諾,並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於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三、提出房屋租金、水電費、伙食費、保險費、電話費、生活雜支及油費之相關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資料。
四、請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五、陳報現有無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如有,請說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六、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七、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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