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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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連珮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地點、內容、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得工資若干?如為固定工作,應說明公司名稱、工作內容、任職起迄時間、薪資(含獎金)〕,並應檢附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
二、聲請人曾任職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且勞保投保薪資達每月34,800元,顯有相當工作能力,請說明為何無法覓得高於最低基本薪資之工作?又聲請人從事臨時性工作,收入顯不固定,此與更生程序償還期間,需有固定收入之要件不符,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聲請人每月膳食、交通等費用高達8,700元,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難認節約支出,且手機費用亦高於提出電信收據之平均費用526元,請提出合理說明?
四、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屋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花旗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個別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六、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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