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0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乙○○即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柴啟宸 律師
王剛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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