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富揚版業有限公司│AR0四三七三四│ 肆萬肆仟陸佰 零肆│九十三年十月十日││││明分行│ 賴惠娟 │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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