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三0號
聲請人永宏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五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AQ0四八一五五│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權分行│司 詹淑真 │二│伍拾元│││├─┼─────────┼─────────┼────────┼────────┼───────────┼──┤│2│復華商業銀行台中分│天才實業開發股份有│AC八三九二六一│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行│限公司│0│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