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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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55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潘志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捏造免除召集原因,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志豪為後備軍人,並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核發召集符號為博愛甲字第252100號之召集令(編號0153),指定潘志豪應於民國104年9月7日至同年月11日,前往位於苗栗縣○○鄉○○村○○○00號之苗栗縣泰安鄉山地連接受教育召集5日。詎潘志豪於收受上開召集令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同年8月31日,透過萬大旅行社之機票網,訂購同年9月
7日前往香港之香港航空HX283航班單程機票(惟並未付款),以捏造免除召集原因,再向桃園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召集,且切結如因故未出境或於報到日前返國,而未依規定向指定召訓部隊報到參加召集,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依法究辦,使該部依兵役法第43條第5款規定核准免除該次召集。嗣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知潘志豪並未於召集期間出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潘志豪於本院之自白。
㈡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免除召集申
請書、切結書、教育召集令、萬大旅行社-HelloTicket機票網機票訂位確認單、桃園市後備指揮部104年9月1日後桃園動字第1040005242號(函)稿所附免除本次教育召集核覆表、內政部移民署104年12月3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40143171號函所附出入境紀錄、萬大旅行社105年4月19日函所附電子郵件。
三、核被告潘志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1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捏造免除召集原因罪。爰審酌被告捏造原因而未依規定入營接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之兵役管理,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