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明賢 被告 張祐綸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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