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許寶採
訴訟代理人 黃郁斯
被 告 吳雪枝
訴訟代理人 曾詠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