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粟信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