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司調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國雄
相 對 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佳慧應就臺北市○○區○
○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之土地,於民國104年5月11日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陳國雄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