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9號
原 告 林珮君
被 告 黃鉦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59號
原 告 林珮君
被 告 黃鉦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