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吳文進
被   告  張正秋
法定代理人  張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附記:本件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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