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司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OO、劉OO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OO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等土地,於民國105年3月2日以
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曾OO、劉O
O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於106年1月17日依職權發函詢
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均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
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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