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陳文章 被告 陳漢忠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3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