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鄭進財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3年2月初-94.04.14│98.11.20-98.11.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選│││年度案號│字第3177號│偵字第18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3│99年度選上訴字第│││實││號│1908號│││審├──────┼─────────┼──────────┼──────────┤││判決日期│97.05.27│100.02.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5020號│3732號│││├──────┼─────────┼──────────┼──────────┤││判決│99.08.12│100.07.14││││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字第4280號│執字第3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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