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相 對 人  吳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世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開發臺灣大哥大電子目錄器專利案,
相對人向聲請人價購,並簽立買賣合約書、不可撤銷契約書
、本票、提貨同意書、送貨單等,買買契約已成立,爰提起
本件訴訟並申請訴訟救助,提出上開資料各一份,及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近三年度3張、新北市瑞芳區 傑魚 里長等證明書
2紙、首長致基隆市政府協處書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救字第1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臺北地院94年北救字第1
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各一份等件,以供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規定所謂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如當事人雖有財產
但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有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9年抗字第179號及43年台抗
字第152號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又法院審酌是否准予訴訟
救助時,應僅形式上審查當事人是否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是否顯無勝訴之望。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輕度聽障者,有其所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一份附卷可稽,又聲請人100年度之薪資所得有新臺幣(下
同)28,000元,獎金給予23,750元;101年度之獎金給予11
,250元及2,250元;102年度無所得資料,且名下僅有1輛
1993年份、1988cc國瑞汽車,並無任何不動產資料,有聲請
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份在卷可稽,參諸內
政部社會司公佈之10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
10,244元等情,已不足支付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必要費用,
聲請人確有生活陷於恐窘情事,且依聲請人為輕度聽障,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等個人情狀,亦難認其具備籌措款項以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
(二)再由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本件訴訟事件,業經提出本票一張
、提貨同意書、不可撤銷契約書、買賣合約書、交換式旅行
電源供應器、典交清冊送貨單各一張為證,形式上觀察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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