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他字第6號
原   告  賴芝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 律師(
法扶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規
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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