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樹黨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諭
法定代理人 潘翰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選舉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涵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1,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