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敏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敏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敏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收受後,迄今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刑事庭函、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1日109年8月24日109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76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上易字第281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110年度上易字第281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87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8月22日109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7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9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2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29號(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