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債權人 曾銘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德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數量。(台端聲請狀所載為請求原因事實)
三、請提出各筆借款金額轉帳證明。(依台端提出之對話紀錄所載金額與原因事實及債務人承認之金額「請問總共借款多少錢?」「如果算的話是6.1」不符)
四、請釋明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