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志宏
盧聰海真銓 材料行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真女 0000000000 何董素梅
何語峻 何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1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315頁至第31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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