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慶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1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法院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附卷可參,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蔡慶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共9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犯罪日期109.4.11、109.4.19109.4.7至109.4.19109.4.3至109.4.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50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050號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110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110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01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18號(編號1至5號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4.4109.3.31109.5.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88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58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4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72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0日110年5月31日110年8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4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72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7月6日110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5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443號(編號1至5號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1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