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維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之規定可參。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張家維、 張家綸 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40,8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債權業經本院91年度促字第1970、91年度促字第1971號受理並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債權人自得以前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其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實無權利保護必要。綜上,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