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智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4347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絨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關聯性甚高且行為態樣相似,犯罪期間集中在民國108年12月中、下旬,並審酌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於就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