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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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35號原告 葉瓊瑤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 律師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勞健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原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1,253元,每月之勞工保險費為2,603元,每月之健保費為3,211元,每月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908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338,500元〔計算式:(31,253元+2,603元+3,211元+1,908元)×12個月×5年=2,338,5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加班費1,335,438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73,93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除勞健保費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25,09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645元(計算式:33,967元×2/3=22,645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787元(計算式:37,432元-22,645元=14,787元),並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揭裁判費6,9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87元(14,787元-6,900元=7,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7,88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