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502號及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日110年11月5日至110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5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11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3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02號111年度易字第16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2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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