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蔡馥羽
伍姵儒 許湘吟 劉鈺婷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二「積欠總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如有任何1項或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如附表二「已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義務,尚餘附表二「積欠總額」欄所示金額未清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金錢給付義務,相對人迄今僅給付如附表二「已付總額」欄所示金額,依前揭調解結果,其後各期給付全部視為到期。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就相對人未給付如附表二「積欠總額」欄所示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附表一:
編號聲請人3月工資4月工資5月工資特休工資資遣費總額1蔡馥羽41,866元40,198元18,801元17,158元251,041元369,064元2伍姵儒33,205元38,682元11,083元27,002元207,630元317,602元3許湘吟37,482元30,715元11,626元4,794元106,290元190,907元4劉鈺婷33,462元28,462元33,051元-64,398元159,373元給付年期111年6月20日前給付。111年7月31日前給付。111年8月31日前給付。自111年9月至12月金額均分為4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第1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5,000元、第2期於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餘額自112年1月起至11月止均分為11期(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於每月末日前按月給付。附表二:
編號聲請人111年6月20日給付111年8月26日給付已付總額積欠總額1蔡馥羽41,866元13,400元55,266元313,798元2伍姵儒33,205元12,894元46,099元271,503元3許湘吟37,482元10,239元47,721元143,186元4劉鈺婷33,462元9,488元42,950元116,423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