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