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四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男二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壢監裁字第五三-D九B三0二六一三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二時十九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一道南向三十六公里處時,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隊執勤警員舉發「未帶駕照」,並填掣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移送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下稱中壢監理站)裁罰,經中壢監理站查明異議人另案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十五時五分許,亦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龍壽路口時,為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紅燈左轉」,並填掣桃警局交字第D九B三0二六一三號違規通知單移送中壢監理站裁罰,經中壢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壢監裁字第駕裁五三-D九B三0二六一三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四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詎異議人並未遵期繳納罰鍰,中壢監理站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逕予吊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則異議人於駕駛執照經註銷後再行駕駛車輛,自屬無照駕駛,乃改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而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經警舉發「未帶駕照」,且異議人有考領適當之駕駛執照,並非無照駕駛,原處分機關逕以異議人無照駕駛裁罰,顯有違誤云云。經查:異議人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十五時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龍壽路口時,為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紅燈左轉」,並填掣桃警局交字第D九B三0二六一三號違規通知單移送中壢監理站裁罰,經中壢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壢監裁字第駕裁五三-D九B三0二六一三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四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並經送達異議人,詎異議人未遵期繳納罰鍰,經中壢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逕予吊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等情,有前揭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中壢監理站裁決書、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則異議人原考領之駕駛執照既因前案逾期未繳納罰鍰,而為中壢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逕予吊銷,則其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二時十九分許之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為,自屬「無照駕駛」,原處分機關即中壢監理站以異議人無照駕駛,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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