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六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