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李濟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其中第一審送達郵費退郵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10002│││├───────────┼──────────┼───┼───────────┤│二、第一審送達郵票│150││退郵150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合計│1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