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再審原告 尹南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間提起再審事
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2247號三采藝術園
區管理委員會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62元
,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