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五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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