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九號
再審原告鴻鼎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㈠本件再審之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逾限即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丁華平